民法典對合同糾紛侵權的界定及訴訟主體確定

一、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訴訟主體涉及誰?
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訴訟主體是誰?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一般是合同當事人,即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主體。但是,如果第三人認為自己對訴訟標的有請求權,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合同無效。第三人認為當事人有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益關系的,可以申請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與訴訟。
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為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即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界定
合同糾紛是可以算侵權的。
合同糾紛是可以算侵權的。合同當事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這時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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