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guī)定工傷不上班工資只發(fā)底薪嗎?
一、工傷不上班工資只發(fā)底薪嗎,法律的規(guī)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工傷不上班工資不是只發(fā)底薪。其規(guī)定為
1、職工因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二、上班路上受傷屬于工傷嗎?有哪些規(guī)定
法律分析在上下班途中,符合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條件,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三、勞動者上下班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不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四、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老板不發(fā)怎么辦,法律的規(guī)定是什么
工傷停工留薪期公司不給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法律規(guī)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五、工傷沒有上班期間工資怎么算,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工傷沒有上班,屬于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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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六、上班途中受傷能算工傷嗎,法律上有哪些規(guī)定
要看受傷原因,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
2014〕9號)
1、合理時間是指職工在上班和下班的合理時間,職工下班后離開工作地點,其受傷時間超出其從工作地點到居住地點的時間,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工傷;
2、必經之路職工在上下班過程中往返必經之路,比如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員工宿舍等;
3、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為交通事故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4、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和工作線路,因為交通事故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
5、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交通事故中職工本人不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可以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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