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后申請強制執(zhí)行是否有限制?
一、"行政復議后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如果是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的,則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應該由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二、"行政復議期間強制執(zhí)行的規(guī)定"
法律咨詢解答
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強制執(zhí)行。根據(jù)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可以強制執(zhí)行。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三、"行政復議中停止時間限制及法律認定"
專業(yè)分析1、沒有,行政復議的中止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少日沒有法律規(guī)定。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復議期間有該條例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對因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對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復議的,沒有時間限制,要等服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復復議審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jié)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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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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