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哪些情況?
一、1.出賣人未履行標的物瑕疵擔保義務的情形2.出賣人未對標的物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情形3.
⒈在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情況下出賣人不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義務。
⒉對于買受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出賣人負有舉證的責任。
二、1.出賣人對于標的物權利瑕疵的承擔義務概述2.出賣人何時不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義務3.標的物
需要看情況而定,如果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則出賣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如在房屋買賣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仍在租賃期內而同意購買,則買受人不可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可要求出賣人返還價款及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guī)定的義務。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三條
三、買受人如何應對出賣人違反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抗辯權
買受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保證其免受不應有的損害。
買受人的抗辯權以其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為前提,抗辯權的效力僅為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
也就是說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是解除或消滅買賣合同關系,一旦出賣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則抗辯權歸于消滅,買受人應依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價款。
如果買受人沒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而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則買受人應負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四條
四、出賣人違反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法律后果
出賣人違反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導致標的物被第三人追索時,出賣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返還價款并賠償損失。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八條
五、出賣人取回權
1、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2、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xié)商取回標的物;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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