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合同解除需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

一、解除合同違約責任規(guī)定
存在違約情形的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要違約責任包括有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采取補救措施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等。違約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違約責任規(guī)定
法定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我國法律對合同解除需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
如果是因為違約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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