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一、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一個民事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要經(jīng)歷起訴、開庭審理、合議庭合議、到最后的判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證明標準是不同的。在民事糾紛案件的起訴階段,對一個案件是否得以受理的證明標準是資格的審查和證據(jù)是否充分,是否能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對證據(jù)是否真實,是否具有證明力,能否證明案件事實并不做要求。
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與刑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區(qū)別是什么
1、行政訴訟整體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刑事訴訟整體證明對象是刑事案件事實;民事訴訟整體證明對象是民事爭議。
2、行政訴訟證明范圍限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證據(jù)確實,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而刑事訴訟證明范圍是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及其他案情條件;民事訴訟證明范圍是民事爭議的所有細節(jié)。
3、行政訴訟證明程度應與刑事訴訟證明程度相同,而高于民事訴訟證程度(優(yōu)勢證明)。
4、證明對象不同決定了證明方式不同。對行政相對人行為事實的審查,只要主要證據(jù)具備且能夠證明法律要求的行為事實即可,而不必弄清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所有事實細節(jié)。
三、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的訴訟時效怎么算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中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br>
2、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起訴時間而言,根據(jù)該解釋第八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的規(guī)定,被害人只要在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應當認為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就沒有超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效,而不必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條
[2]《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九條
四、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規(guī)定是什么,有沒有規(guī)定?
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一般是指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原因。訴訟標的一般在起訴之前就需要確定,若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需要變更的,那么需要在舉證期內向法院提出變更請求,超過期限后將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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