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什么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否會部分無效
什么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什么情況會導致部分無效呢?請看下文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呢
《勞動合同法》,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等等?!秳趧雍贤ā返诙鶙l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三、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2、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四、問一下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如果因缺乏有效要件而導致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不但不能有效地發(fā)揮勞動合同的作用,還可能給雙方當事人帶來法律風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訂立勞動合同,與訂立其他合同一樣,都應當遵循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平等自愿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基礎。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對方違反本意與其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無效。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的行為。實務中最常見的欺詐行為包括勞動者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書或夸大工作經(jīng)歷求職、用人單位虛假承諾向勞動者提供福利待遇而引誘勞動者就職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勞動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用人單位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不補簽勞動合同就不發(fā)獎金為由相威脅。
所謂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在實踐中,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般比較少見。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為,并非一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只有在一方實施上述行為并致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才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一方實施的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足以影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不能以此為由認定勞動合同無效。例如勞動者入職時隱瞞其已經(jīng)的事實,騙取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于婚姻狀況原本就不應作為是否聘用勞動者的條件,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的欺詐行為不足以影響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因此,不能由此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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