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違法辭退賠償標準
一、試用期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試用期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問題回復如下你好,關于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的問題,我的回答如下勞動法專家曾凡新律師解答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你的單位以你“不適宜生產(chǎn)主管崗位”為由將你辭退,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辭退條件和程序的。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1公司方有證據(jù)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jù)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并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雇,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由于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你經(jīng)濟補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如是協(xié)商一致,就由雙方協(xié)商經(jīng)濟補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違法解除合同,支付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
三、試用期辭退要付代通知金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試用期辭退不要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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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四、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補償金額和條款試用期辭職賠償多少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否則的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里的法律責任一般就是對勞動者做出經(jīng)濟補償。即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五、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無論是辭職還是辭退在勞動市場中都是十分常見的事。那么公司辭退員工社保補償標準是什么,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jù)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以及政策性規(guī)定,并已經(jīng)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jù)。只有依據(jù)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jù)。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規(guī)章制度,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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