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否需要單位批準,主動辭職能否主張經(jīng)濟補償
一、辭職是否需要單位的批準,主動辭職能否主張經(jīng)濟補償
一、辭職是否需要單位的批準現(xiàn)實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借口不受理、不批準,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后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資等,導致勞動者有苦難言。
首先明確一點,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無論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不等于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
二、主動辭職能否主張經(jīng)濟補償
屬于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沒有經(jīng)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二、江蘇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如下第一為經(jīng)濟補償是按照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且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第二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無勞動合同辭職員工需要補償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無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就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時間部分請求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應以實發(fā)工資為基數(shù),已發(fā)放的工資部分應當扣除。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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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四、事業(yè)單位辭職補償標準是什么?
1、事業(yè)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如果勞動者作為主動辭職的一方,不滿足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支付補償金的條件,因此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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