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有多長時間,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有多久,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xù)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該民事權利消滅。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就消滅。因此,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是一年,從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開始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間與我們常說的訴訟時效不同。除斥期間一旦經(jīng)過,當事人的權利就消滅了,而且除斥期間是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而訴訟時效經(jīng)過以后,當事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他的實體權利并沒有喪失,而且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中斷的或者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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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撤銷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下可以對合同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三、可撤銷合同的適用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下可以對合同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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