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關系? 不安抗辯權及行使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一、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關系?
二者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前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債權人都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辯權還是有機會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是說雙方能夠繼續(xù)按合同進行合作;而預期違約則是確定了合同不能按雙方的意愿繼續(xù)履行下去。
二、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不安抗辯權及行使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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