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能否進入中院?
一、小額訴訟程序是否可以在中院
1、民事案件中小額訴訟程序不可以在中院,一般在基層人民法院。小額訴訟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審理數(shù)額甚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guī)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二、民事訴訟數(shù)額巨大的是不是可以直接到中院起訴
1、是的,只要達到中院的立案標準,可以直接去中院立案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三、什么是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包括哪些好處法院會在多少天內立案
1、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易程序案件的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由審判經驗豐富、業(yè)務素質全面的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它通過簡化民事訴訟程序,公正高效審理小額案件,能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快速穩(wěn)定民事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四、我國當前有小額訴訟程序嗎
1、我國目前有小額訴訟程序。
2、小額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簡易化、效率化的優(yōu)點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率不是太高。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立案人員不會用。作為新增的一項涉及到審級重大改革的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的規(guī)定非常簡單,僅僅包括適用的法院級別、標的額和審級制度三方面,由于后續(xù)的細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釋未跟進出臺,使得這一程序的最終效果在基層法院內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層法院內部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受案范圍、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方面問題還存在諸多爭議,特別是對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僅僅以標的額大小來決定取舍,法院立案人員不好掌握,容易出現(xiàn)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二是訴訟群眾不想用。由于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頒布時間不長,有關部門對該程序宣傳不夠,群眾對此缺乏認同感,一方面是當事人主動適用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在法院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后,當事人對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異議,有的則認為法院在變相剝奪其訴權,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影響小額訴訟程序作用的發(fā)揮。三是主審法官不敢用。因為涉及到一審終審,又是獨任審理,特別是失去了合議和上訴這兩個可以內部糾錯、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額程序案件的主審法官背負的壓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法院出臺的法官錯案終身追究制度的實施,使得主審法官在主觀上不敢使用小額訴訟程序來承擔一審終審的結果。
五、行政訴訟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中一般是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條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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