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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

法律咨詢網2023-07-10 09:22:40勞動糾紛1985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嗎,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經濟損失。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可以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2.在競業(yè)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一、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與之依法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約定競業(yè)限制義務的情形外)。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理由明確作出了限制規(guī)定,即僅限于兩類,分別為“因合法出資培訓而簽訂服務期協(xié)議”和合法約定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或條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都會因“與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而無效。
二、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fā)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至于怎樣的數額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據勞動報酬“合理確定”,就沒有下文了。浙江、江蘇等地的規(guī)定也大致相同??磥碇坏靡揽俊白杂尚淖C”了。
違約金約定的規(guī)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guī)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三、勞動合同如果沒約定違約金的可以進行補充嗎,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是可以進行補充的。如果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對于違約行為和違約金的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的,可以通過后續(xù)的溝通簽署一份補充協(xié)議,就違約金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xié)商并簽署,也是合理的行為。

四、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10%可以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約定10%的違約金,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是否約定違約金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確定的,并沒有明確的要求,違約金不能約定的過高,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五、能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一、能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br/>《勞動合同法》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該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如果不是這種費用的話,則不應約定服務期。二是用人單位使用這種專項培訓費用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如果不是專業(yè)技術培訓,則也不宜與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fā)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yè)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fā)票的都不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如果勞動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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