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三個月違約金計算

一、勞動合同三個月違約金怎么算,違約金是怎么算的
您好,關于“勞動合同三個月違約金怎么算,違約金是怎么算的”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違約金的計算往往依據雙方所簽署的協(xié)議之約定,當違約方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時,法院可以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予以執(zhí)行。通常,雙方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種情況,往往給當事人雙方甚至法院帶來困難,即,當違約金按照逾期期限來計算時,其起止期限難以確定,比如,雙方約定逾期付款時,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每日30元,違約金總額等于30乘以遲延天數,顯然,遲延天數的確定成為問題的關鍵。本文將分情況討論該問題。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執(zhí)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如果執(zhí)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2、執(zhí)行依據中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時,分兩種情況對待如果被執(zhí)行人直接向申請執(zhí)行人履行義務,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履行之日,即實際給付之日如果被執(zhí)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zhí)行,違約金應當計算至法院執(zhí)行機構實際控制被執(zhí)行人應履行的財產或價款之時。
3、執(zhí)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2、執(zhí)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執(zhí)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如果執(zhí)行依據中明確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則被執(zhí)行人主動履行的,違約金截止實際履行之日被執(zhí)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zhí)行的,違約金截止日期為法院執(zhí)行立案之時。
3、執(zhí)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法院執(zhí)行之外,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雙方根據合同中明確截止日期來確定合同雙方一般會選擇約定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這樣可以避免上述麻煩。但是,很多情況下,因為違約行為尚未發(fā)生,違約后果持續(xù)的期限無法準確預計,所以,雙方無法精準確定違約截止之日。
2、明確約定違約金計算的起點,違約金計算至雙方解決爭端之時這是現實中罪常見的情況。比如,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一般會計算至購房者與開發(fā)商達成一致意見之時。此種情況僅僅局限于雙方協(xié)商解決爭端的領域,因此,既然能夠協(xié)商,違約金也可以協(xié)商,所以,對于解決問題的實際意義并非想象中的那樣大。
3、違約金計算至違約方履行義務完畢之時違約方自愿履行義務并愿意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訴訟顯得多余。如何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呢張志勝律師個人觀點是違約方完全履行義務之時,違約金計算期限截止這不僅合乎邏輯,同時也有利于問題的解決。當然,如果在違約方完全履行義務之后到雙方確定違約金數額之時尚有一段時間,從法律上講,守約方可以將截止日期確定為爭端最終解決之日。
二、勞動合同法違約金怎么算,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guī)定
你好,下面就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問題回答如下:一、勞動合同違約金是如何規(guī)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比例是這樣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二、辭職違約金是如何規(guī)定的《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guī)定約定服務期和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法》 第25條
[2]《勞動法》 第22條和第23條
[3]《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三、能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一、能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br/>《勞動合同法》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該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如果不是這種費用的話,則不應約定服務期。二是用人單位使用這種專項培訓費用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如果不是專業(yè)技術培訓,則也不宜與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fā)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yè)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fā)票的都不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如果勞動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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