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瑕疵股權出資的責任如何承擔?
一、出資有瑕疵的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瑕疵股權出資的責任由誰承擔
股東將出資有瑕疵的股權轉讓至第三方,公司及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原股東在其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股權受讓人明知該股權有瑕疵仍然接受受讓的,應與原股東一并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三條
二、瑕疵出資股東,對其股東權利是否有限制
瑕疵出資股東,對其股東權利限制的問題自益權可在章程、股東會決議中限制;共益權中的表決權可做限制,除此之外的共益權不可做限制。1、自益權限制問題
股東自益權通常指公司盈余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及請求收買股份權、股份轉換請求權、新股認購權等財產權利;這部分股東權利,可以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中做出限制。
2、共益權限制問題:
股東共益權是指股東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對公司機構的監(jiān)督權,包括出席股東會權、召集股東會權、表決權、股東會決議無效請求權、知情權等。
共益權是自益權實現的途徑和保障,自益權是共益權行使的動力和目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對自益權的限制問題賦予公司章程與股東會決議,對共益權的限制問題,僅就表決權有基于“公司自治”原則,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對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
除股東表決權外,股東其它共益權是否也可以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中予以限制?
股東表決權有雙重屬性,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予以限制有比較趨同的看法。
陶律師認為,除表決權外的股東共益權,基于屬于股東固有權利,基于股東身份而享有的,是否限制是理論爭議很大的問題。
譬如股東知情權,則有裁判文書在法律說理中明確僅與股東身份密切相關,與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是否足額出資不具備緊密聯(lián)系,從而強調股東共益權不應被限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三、出資瑕疵的股東能不能轉讓股權,規(guī)定是什么
未如實出資的股東也可以轉讓股權。若是轉讓人沒有告知受讓人出資的情況,則受讓人可以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股權轉讓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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