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政府部門未簽訂征占協(xié)議,強行進場施工,違反土地法哪條規(guī)定?
一、村集體土地政府部門未簽訂征占協(xié)議,強行進場施工,違反土地法哪條規(guī)定
1、未簽訂征地協(xié)議就說明土地還是集體所有,這屬于非法占地,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的補償加上安置補償費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0倍到30倍來計算,全國平均每畝地大約5-6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另外計算。
2、有些地區(qū)可能更高,看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但通過按此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也不能滿足當?shù)厣钏降?,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一定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xié)議,可以通過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爭取提高補償,對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guī)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通過與政府相關部門協(xié)商的方式,爭取提高補償標準。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guī)定,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法律分析
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guī)定是征收集體土地應當按照土地原用途及時足額的進行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三、哪些土地征收要國務院批準,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專業(yè)分析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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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四、土地違建向什么部門舉報,具體規(guī)定有哪些
土地違建向當?shù)爻墙ūO(jiān)察大隊舉報。對于違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j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引用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五、土地違建向什么部門舉報,有哪些規(guī)定
土地違建向當?shù)爻墙ūO(jiān)察大隊舉報。對于違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j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引用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六、最高檢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解釋規(guī)定具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6.19法釋[
2000]14號)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shù)量、數(shù)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1999.
9.9高檢發(fā)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shù)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3]《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
[4]《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5]《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6]《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7]《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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