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應認定為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應當認定為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應當審查是否具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生效要件。
2、若無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或者決議不生效,則認定為個人行為。
3、若具有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且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有效,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風險提示金融機構在接受債務加入時,對債務加入行為審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公司決議,否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行為只能認定為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金融機構只能向法定代表人個人追究責任,而無法向公司主張權利,影響金融機構最終的債權實現(xiàn)。
二、公司債務和法人個人財產(chǎn)公司債務是法人的債務嗎
公司債務不是法人的債務。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三條
三、公司分立后債權人需要向誰要債,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公司分立后債權人需要向分立后的公司要債。分立后的公司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與公司達成書面?zhèn)鶆涨鍍攨f(xié)議的,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方式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chǎn)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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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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