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對措施
一、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怎么辦
1、承攬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承攬人應當支付違約金。
2、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1、修理。工作成果有輕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進行修整、修補,使工作成果符合質量標準。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仍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2、重作。工作成果有嚴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攬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調換。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仍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3、減少報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質論價,相應地減少所應付的報酬。
4、賠償損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給定作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上損害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二、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嗎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睹穹ǖ洹返谄甙倨呤l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
三、擔保人把錢還給擔保人,擔保人怎么辦?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不過,擔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證人,因此擔保人又包括保證人。
四、承攬關系中定作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定作人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1.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條
,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條
五、承攬人是否可以將輔助性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有哪些規(guī)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與承攬的主要工作不同,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且可以不經定作人同意。
但是,如果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那么必須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說,承攬人對工作的完成承擔全部的責任;
即使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要對整個的工作負責,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三條
六、請問一下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作人需承擔賠償責任1、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條【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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