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理的治安延長辦案期限理由,是否可以延長期限治安延長訴訟期限的理由
一、有合理的治安延長辦案期限理由,是否可以延長期限
1、《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如果處罰了,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此引起的行政訴訟,訴訟的勢必被依法撤銷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2、因此,兩者明顯的區(qū)別是超過辦案期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要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仍應當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則不能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边@條規(guī)定就是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xù)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jù)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引用法規(guī)
[1《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二、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審批機關是哪一個?
專業(yè)分析1、公安派出所是法律授權可以自己名義作出部分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所以,公安部在《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中規(guī)定“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與派出所不同,只能以所屬公安機關的名義辦理治安案件??h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辦理治安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必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批準。至于應向哪個部門先行報送,應由各地公安機關部門分工自行確定。
引用法規(guī)
[1《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12條
三、延長辦案期限法律依據(jù)有哪些
1、《行政監(jiān)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備案。
2、所謂辦案期限,是指監(jiān)察機關自政紀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理決定之日止所應遵守的期限。本條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的辦案期限為六個月,即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理決定之日止,限定的時間為六個月。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予以結案。
3、為何可以延長由于監(jiān)察機關所辦的案件復雜程度、難易情況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六個月內能如期結案,但有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例如涉及多人、多地、數(shù)種違紀行為,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等等,在六個月內不能如期結案,需要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以確保辦案質量。因此,本條規(guī)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備案。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監(jiān)察法》 第三十二條
四、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歸誰來掌管,具體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專業(yè)分析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權限歸檢察院掌管。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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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五、取保候審期限延長的法律依據(jù)?
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以上是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jù)。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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