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屬性爭議是財產權還是人身權?法律標準探討
一、"著作權是財產權還是人身權法律依據探討"
著作權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是由這兩種權利共同組成的,著作權可以進行轉讓,但是能轉讓的只是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不具備轉讓條件,轉讓著作財產權的時候,需要簽訂轉讓合同。
二、"著作權的性質及法律標準"
專業(yè)分析著作權包括了權利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也就是作品的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可以依靠其著作而活著名譽和聲望,并且能保護自己的作品完整性的一種權利。而著作財產權則一般是指作品權利人有可以使用或者是通過授權給他人使用,并且能夠在使用的過程中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影視作品和以類似攝制影視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以類似攝制影視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影視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影視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
(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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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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