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差異及區(qū)分方法
一、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異同點分析
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關系,通常會產生兩種法律上的后果一種是符合我國事實婚姻構成的條件,屬于事實婚姻的;而另一種則只能是一種同居關系。因此在我國,除了事實婚姻之外,其他未辦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均為同居關系。所謂同居關系,一般可分為廣義上的同居關系和狹義上的同居關系兩種。從廣義上講,同居關系是一種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從此含義理解的話,可以形成同居關系的情形很多,范圍也很廣,與自己同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形成的都屬于廣義上的同居關系。而狹義的同居關系,則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一般人們講的同居關系問題,通常都屬于這種狹義的同居關系范疇,即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但卻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生活,其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結婚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卻與婚姻關系有著相類似的特征。在司法實踐中,對同居關系的認定歷來采用狹義的解釋,目前,我國法律對同居關系原則上是不予保護的。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qū)別1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則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2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guī)定不同。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準予離婚。而同居關系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且受理此類糾紛后,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于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tài)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三、"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異同點分析"
您好,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點之外,主要還有以下幾方面的區(qū)別,聽律網律師為您解答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知道,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fā)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具體處理時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法律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規(guī)定不同。對于事實婚姻關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者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準予離婚。而同居關系則不同。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這類糾紛后,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從這一規(guī)定出發(fā),會得出連撤訴等情形都不會被允許的結論。
五、"的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劃分標準"
一、定義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被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欠ㄍ雨P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相同點 首先,兩者都屬于未婚同居的情形之一。這里所說的“未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加以確認,從而沒有得到國家法律上的認可的一種兩性同居狀態(tài)。其次,主體雙方都有共同居住的合意以及行為。再次,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權利和撫養(yǎng)問題上,兩者是沒什么區(qū)別的,即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男女雙方關系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yǎng)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不直接扶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子女成年后,則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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