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和期權激勵相關問題
一、如何實施股權和期權激勵計劃以鼓勵創(chuàng)始人和職業(yè)經理人
1、股權激勵自己要出錢;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的時候都是帶行權價格的,如果價格低于市場價則公告取消或調低。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yè)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yè)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fā)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經理人和股東實際上是一個委托代理的關系,股東委托經理人經營管理資產。
2、但事實上,在委托代理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契約并不完全,需要依賴經理人的“道德自律”。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希望其持有的股權價值最大化,經理人則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3、在不同的激勵方式中,工資主要根據經理人的資歷條件和公司情況、目標業(yè)績預先確定,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wěn)定,與公司的目標業(yè)績的關系非常密切。獎金一般以超目標業(yè)績的考核來確定經理人該部分的收入,因此與公司的短期業(yè)績表現關系密切,但與公司的長期價值關系不明顯,經理人有可能為了短期的財務指標而犧牲公司的長期利益。但是從股東投資角度來說,他更多關心的是公司的長期價值的增加。尤其是對于成長型的公司來說,而不僅僅是短期財務指標的實現。
二、"股東會職權與公司經營管理"
1、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2、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zhí)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三、"股權轉讓中的債務承擔與處理方法"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如非個人債務,則應該由公司承擔,而新的股東自然也無需承擔 劉律師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相關知識——股權轉讓債務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fā)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對于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fā)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個方面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并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后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fā)生,并且發(fā)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fā)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 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xù)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于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fā)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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