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權利與權益
一、隱名股東的權力列舉及其內涵
“隱名股東” 一般不得出于規(guī)避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的目的而采用隱名投資的方式成為公司的股東,且, “隱名股東” 的法律地位,還需經公司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存在并認可。那么隱名股東的權利包括哪些,隱名股東有哪些權利?
二、隱名股東權益的定義及法律認定方式
律師解答隱名股東它有哪一些權益呢,隱名股東他作為一個投資人,他應當當然的享有投資人所享有的投資分紅的權利,也就是說這個是大多數股東都要享有的這種權利,這是毫無疑問的。第二一種權利呢,這個也就是說他要享有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一種的追償的權利。比如說這個顯名股東,他無權處分了公司的財產,人家這個善意第三人也通過善意取得了這個公司的財產。
那么這種情況下來講,這個隱名股東他可以對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行使追償權,他可以起訴公司和這個顯名股東。那么也就是說他在訴訟上這個是有保障的,它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去維護他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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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隱名股東權益揭秘探究隱藏在幕后的股東權益
一、隱名股東享有公司法上規(guī)定的股東權益,只是隱名股東權益的行使需要通過顯名股東來實現,具體包括1、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
3、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便監(jiān)督公司的運營;
4、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即股東享有受益權;
5、依法轉讓出資;
6、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yōu)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資本;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此外,股東還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br>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四、"股東權益保護隱名股權與股東權利要求"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系,但最常見的是委托關系。對于隱名股東的資格確認,理論上有兩種學說。一為"實質說",即以實際出資的隱名者為法律股東;另一為"形式說",即以顯名股東為法律股東并否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韓國《商法》第332條就此也作了原則規(guī)定"經他人承諾而以其名義認購股份者,承擔與他人連帶繳納的責任"。這雖然是就隱名股權面對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債權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繳付義務所作的規(guī)定,但依此可以推斷出隱名股權共享共責的法律特性。既然隱名者應與顯名者一同對外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那么為什么不能承認隱名股東相應的股東權利呢盡管有人主張形式說更符合商業(yè)交易外觀公示的需要,形式說更便于維護公司治理的穩(wěn)定以及對外關系的明確。美國《示范商業(yè)公司法》有關"股東"定義所指的第一類對象為前述以自已名義持有股份并記載于股東名冊者,第二類對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權人,這一受益權是在公司存檔的股份代管人證書上授與的。亦即公司股東或股份登記簿明確區(qū)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者,兩者皆為公司合法的股東,此處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對公司而言顯然處于明知的狀態(tài)。另一類隱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僅僅發(fā)生于隱名者與顯名者之間,僅此兩者之間就股份持有達成交易而已。
引用法規(guī)
[1]《商法》 第3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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