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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與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法律咨詢網2023-11-28 00:31:06合同事務4
保險合同糾紛與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一、"保險合同糾紛立案與審理指南"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guī)定也不同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戶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3、保險標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運輸、海上運輸的貨物,發(fā)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這里包括海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海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三、"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問題探討"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四、"保險合同糾紛解決途徑及處理方法"

一、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fā)生保險合同爭議,可采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br>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guī)、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fā)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guī)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等事項與保險公司發(fā)生糾紛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雙方另有仲裁協議,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保險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是什么

1、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未加細讀即盲目投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賠時最重要的依據。投保人投保前應仔細閱讀研究保險條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設定義務的條款。否則,就有可能達不到保險的預期目的。

2、投保人對保險人變更保險條款未加注意繼續(xù)投保。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在續(xù)保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單方面變更保險條款,而投保人往往對此不加注意,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瞞保、騙保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拒付保險金。而實踐中,投保人瞞保、騙保的行為并不鮮見。

4、保險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職責違規(guī)操作。有的保險代理人為了攬取業(yè)務,夸大保險功能,隨意承諾保險利益,誘使消費者投保,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種種隱患。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1、一般情況下,只要具備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依保險法第59條規(guī)定,已將這一規(guī)則擴展到全部人身保險,即凡是人身保險的保費,保險人均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險合同作雙務有償合同,一方享有的權利正是對方承擔的義務,保險人只有在被保險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2、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這一條明確地告訴我們,人身保險合同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不以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也不實行代位求償。

引用法規(guī)
[1]《保險法》 第31條
[1]《保險法》 第59條
[1]《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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