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后如何清償債務及法律依據(jù)
一、債務人去世后,債權人如何處理債務?債權人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的錢怎么辦?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是亙古不變的道理,不能因為債務人死了,債務人的欠款就不用去償還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債權人的權益該如何保護,經(jīng)濟社會的秩序又該怎么辦?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那么,除此之外,債權人還可以向誰討要自己的欠款呢?請看下文
二、"如何處理債權人去世后未償還債務的遺贈問題"
、債權人死亡,債務可以由債務人向其繼承人還清。債權人的繼承人可以通過與債務人協(xié)商、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來維護其債權。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三、債務人去世后,債務清償由誰負責?
律師解答債務人死亡后,如果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由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人的合法債務。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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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四、債務免除后,債務人是否免除了債務?
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有繼承人繼承了全部遺產,那么所有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第二種情況,沒有繼承人,但有遺產,遺產首先清償債務,余下的遺產歸國家。第三種,沒有繼承人,也沒有遺產,那么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終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yè);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5]《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五、債務人去世后的債務清償及法律依據(jù)
律師解答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以要求在分割債務人遺產前用其遺產清償債務,遺產已經(jīng)被繼承的可以要求繼承人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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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六、處理債務人去世后的要賬問題
債務人死亡了,如果債務人有繼承人繼承了其遺產的,則由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如果沒有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則以其遺產來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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