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條件探究涉及合同保全的撤銷權行使條件及法律依據(jù)
一、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要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債務人已經(jīng)放棄了到期的債務不能償還,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chǎn)可執(zhí)行,沒有其他生意和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償還債務的。
2、要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債務人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chǎn),并且提供的市場價格對于出讓人和受讓人來說具有較強的說服力才行。
3、要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受讓人知道債務人沒有處分財產(chǎn)的權利,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外面有債務沒有清償?shù)那樾?。(比喻說,債務人出讓財產(chǎn)時產(chǎn)權上沒有抵押、擔保及查封哪你就無法證明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二、"被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所需滿足的條件"
1、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jīng)對合同作出追認了,那么合同產(chǎn)生了效力,合同相對人就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了。
2、相對人在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對人在訂立時,并不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人。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對方簽訂合同,那么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
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被代理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jīng)對合同作出追認了,那么合同產(chǎn)生了效力,合同相對人就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了。
(
2)相對人在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對人在訂立時,并不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人。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對方簽訂合同,那么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
(
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四、合同保全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及法律依據(jù)
律師解答合同保全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1、債務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
根據(jù)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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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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