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及法律標準探討》
一、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
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是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條
[2]《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二、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是多少,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和主債權的存續(xù)期間一致。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條規(guī)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溫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難題不知道怎么解決?或者實在找不到合適的律師,請點擊咨詢按鈕,可以根據你的大概情況為匹配到最合適的本地專業(yè)律師。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四百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抵押權存續(xù)期間規(guī)定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四、船舶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是多久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民法典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具體是多久
抵押存續(xù)期間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抵押權人沒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的,則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進行抵押的,當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