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和要約的五大差別在哪里?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差別是什么?
要約是屬于雙方意思表達的形式上的一種,與之相對應(yīng)的是承諾。那這個是比較好理解的,先有要約的存在,并且傳達給受要約之人。當(dāng)受要約之人收到要約之后,經(jīng)過自己的內(nèi)心考慮決定答應(yīng)此事,那么受要約人此時就可以稱呼為承諾人了。當(dāng)要約與承諾加在一起的時候,就代表著雙方的意思表達完全一致了,可以就此簽訂一份書面的合同,作為契約了。那么要約邀請又是什么呢可以先說一下順序吧,這樣比較直觀,先有要約邀請的存在,再有要約,最后才會是承諾。
二、1.了解要約邀請與要約之間的主要差別2.要約邀請與要約的比較揭示不同之處3.合同法中的要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受要約人的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gòu)成締約過失責(zé)任和《反不正當(dāng)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zé)任。
2、目的不同。要約后,一旦相對人作肯定答復(fù),則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fā)出要約的行為。
3、是否明確具體。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4、針對對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約針對是對象明確而具體,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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