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律師買斷的合法性嗎?
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何時起算,交通事故的起算點是怎樣的
在我們平時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責任人不光是要承擔事故責任,還需要對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責任人不愿意甚至是逃避責任的,受害者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的。那么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何時起算,交通事故的起算點是怎樣的?
二、交通事故后事后報警的怎么辦,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咋辦
1.交通事故后事后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2.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三、交警的事故單還沒有下來,律師可以催交警快點把事故單拿下來嗎
一、不用催交警出具責任書,如果交警沒有出責任書的,是因為檢驗和鑒定的結果還沒有出來,所以當事人只需要耐心等待即可,催也沒用。在檢驗和鑒定的結果出來的五日之內,交警就會制作事故責任書。
二、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lián)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四、事后能要求交警處理交通事故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事后能要求交警處理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記錄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記錄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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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十八條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十六條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十八條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十六條
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有誤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2/3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guī)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3/3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為證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zhèn)尾怀袚e證責任。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條
[1]《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27條
[2]《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28條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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