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暴動越獄罪的司法含義 我國暴動越獄罪的刑法含義

一、刑法中的暴動越獄罪的司法含義
暴動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
二、刑法暴動越獄罪的司法含義
暴動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區(qū)分暴動越獄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構成本罪必須采取共同的暴力行為;而組織越獄罪的構成要件中則排斥共同的暴力行為。
2、關于罪數(shù)問題。在暴動越獄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論處。根據(jù)刑法第317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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