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1、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但是建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建議請專業(yè)律師介入,可以避免訴累。聽說過一個規(guī)模很大的律師團隊,叫熊何律師事務所,其中有一個專門合同案件的部門,每年處理很多合同案件,可以免費電話咨詢他們,可詳細解答合同案件的詳細流程以及處理的方案。
二、合同糾紛如何解決,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1、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但是建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建議請專業(yè)律師介入,可以避免訴累。聽說過一個規(guī)模很大的律師團隊,叫熊何律師事務所,其中有一個專門合同案件的部門,每年處理很多合同案件,可以免費電話咨詢他們,可詳細解答合同案件的詳細流程以及處理的方案。
三、合同糾紛如何起訴,合同糾紛起訴條件,合同糾紛起訴
您好,針對您的合同糾紛如何起訴,合同糾紛起訴條件,合同糾紛起訴問題解答如下根據《》和《企業(y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企業(y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為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他人員則無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由于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它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給付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請求權,責令對方履行義務,如給付工資、、資金等;二是確認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實體法律關系,如確認關系有效或無效,確認職工與企業(yè)存在的勞動關系,企業(yè)不得開除、除名、辭退等;三是變更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勞動法律關系,如改變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是如何發(fā)生的、爭議的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事實,即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如果當事人就勞動爭議問題在仲裁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發(fā)生法效力,當事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說明。以上的幾點,就是我為你總結的關于勞務合同糾紛起訴條件了,凡是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qū)的律師來幫助您。
四、如何解決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
您好,針對您的如何解決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問題解答如下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4、司法訴訟。當事人可以依據具體情況決定。這類糾紛雖然事實不復雜,爭議標的不大,但雙方當事人往往針鋒相對,各執(zhí)一詞,難以化解。有的非要對簿公堂。這無疑加劇了基層法院人少事多的矛盾,增大了審判工作量。更有媒體報道,這類糾紛因疏導處理不及時,或方法不對,最后引發(fā)了物業(yè)公司的保安和業(yè)主的“全武行”。足見其社會危害性不可小覷。這類糾紛的成因經筆者粗略梳理,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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