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違約應(yīng)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有沒有規(guī)定?
對于保險合同來說,違約責任有賠償實際損失,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等,當出現(xiàn)保險合同糾紛時,要根據(jù)違約的實際狀況,來決定具體采用哪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包含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律師解答
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包含以下保管人違反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zhuǎn)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yīng)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lǐng)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yīng)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yīng)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保管期內(nèi),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nèi),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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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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