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一、高空墜物,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承擔的答案一、《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guī)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shù)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fā)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guī)定較為合理,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jīng)濟上的驅(qū)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fā)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xiàn);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nèi)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xiàn)。三、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nèi),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yōu)勢和人脈優(yōu)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赡芗雍θ丝梢蕴岢鲎C據(jù)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nèi)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第三,不可抗力?!肚謾嘭熑畏ā返?9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fā)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引用法規(guī)
[1]《侵權責任法》 第87條
[1]《侵權責任法》 第29條
二、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墜落物的責任怎樣認定墜物責任的認定方法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三、"高空墜物所負法律責任,法律如何規(guī)定的"
專業(yè)分析1、高空墜物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故意傷害罪,嚴重情況下還會導致過失致人死亡罪。
2、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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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五、法律如何追究高空墜物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
六、高空拋物、墜物的法律責任應如何承擔
一、涉及刑事責任隨著高空拋物、墜物傷害事件的頻發(fā),不少人提出將此直接入刑,比如定個“高空拋物、墜物”罪什么的,從而有效扼制這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但反對的聲音也不少。從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來看,目前可能不會直接入刑,但不妨礙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之前就有很多類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這次通過該意見會使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
1、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處罰。根據(jù)《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屬于嚴重后果,根據(jù)《刑法》第115條規(guī)定第1款規(guī)定,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里沒有提到從高空拋物的過失行為,筆者認為過失行為應當有可能存在。如果并非故意,行為人只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系過失犯罪,這種情況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依法可以追究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jié)較輕的,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如果行為人故意高空拋物,旨在傷害某人,或者殺害特定人員,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當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根據(jù)《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缎谭ā返?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幾種罪名,均是針對高空拋物情形,并沒有涉及墜物情形。這一個“拋”字,是一種動態(tài),表明行為人系主觀為之,有犯罪的故意。對于構成高空拋物上述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jīng)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3、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
如果不是人為故意拋物,而是過失“拋物”,或者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發(fā)生也較多。對于這種情形,假如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符合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犯罪構成,依法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233條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條規(guī)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筆者認為,如果是過失“拋物”,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xiàn)實危險,可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如果是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不追究刑事責任。
4、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如果是在生產(chǎn)、作業(yè)過程中,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致使物品從高空墜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直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根據(jù)《刑法》第134條規(guī)定,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涉及行政責任
對于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對于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我們已經(jīng)有所了解,但是否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措施呢,實踐中行政處罰的案例幾乎很少。筆者認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處罰情形,可以適用該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比如,行為人高空拋物,情節(jié)輕微,但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guī)定,最高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利用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財物一定程度毀壞的,但情節(jié)輕微,可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guī)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故意傷害特定人身體的,構成輕傷以下的,可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guī)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涉及民事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處罰,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于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由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侵權人難以確定的,除非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依法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律如此規(guī)定,也是出于無奈。在實踐中,有些案件很難找到侵權人,高空拋物、墜物就是一瞬間的事情,行為人很難被“逮著”,這也是導致此類事件頻發(fā)的原因。沒人知道是誰“干的”,就是公安機關介入,一般也很難查出。為了平衡各方權益,創(chuàng)造和諧社會,只能讓所有有加害可能的住戶來承擔補償責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以彌補,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大家以后加強互相監(jiān)督,避免再發(fā)生類似情況。對于該條法律規(guī)定,也是之前有過類似案例出現(xiàn)后,多方論證才確定下來的。一人出事,讓那么多人給他背鍋,確實不公平,但這也是不公平中求公平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guī)定,對于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主張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如果構成傷亡的,還可以主張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后續(xù)治療費等等。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114條
[1]《刑法》 第115條
[1]《刑法》 第234條
[1]《刑法》 第232條
[1]《刑法》 第233條
[2]《刑法》 第235條
[1]《刑法》 第134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25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26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3條
[1]《侵權責任法》 第87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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