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發(fā)包方的義務有哪些 沒有合同,只有承包合同,怎么寫土地承包合同
一、土地承包合同發(fā)包方的義務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發(fā)包方的義務有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服務;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業(yè)建設。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
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五條
發(fā)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
引用法規(guī)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
[2]《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
二、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發(fā)包人是否可以收回土地?
1、如果合同無約定或明確約定在承包期屆滿前不可以收回的,發(fā)包人不可以收回土地。
2、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就都應該履行。對方提前收回土地是違約行為,你有權利拒絕,或讓他賠償損失。
三、沒有合同,只有承包合同,如何寫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合同是確定發(fā)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承包合同的主要包括一、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二、發(fā)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負責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這是承包合同必須的條款,如果無法明確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發(fā)生糾紛時也難以解決三、承包項目的以及發(fā)包方的具體要求。這也是承包合同必須具備的,如果沒有此項承包合同無法成立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關系到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履行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五、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六、承包方遲延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開工和延期完工七、發(fā)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開工導致承包方無法按時完工的責任八、驗收方式和標準以及付款方式九、雙方約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
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解決方法
你好,下面你提出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這個問題進行回答,對于參與分地活動的當事人(一般是以抓鬮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農戶已實際進行了耕種,判定已實際終止原合同,涉及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可另行主張,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按照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做出賠償或者補償。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納入了土地調整方案的,承包人參與了土地分配活動的,判定合同終止,參照承包方對土地的實際投入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不超過3年的土地純收益)由村委會給予補償,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照違約金補償。五、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哪些義務?
土地承包方的法定義務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義務;不得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義務;依法保護土地的義務;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義務。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引用法規(guī)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
六、承包方長期不耕種土地,發(fā)包方有權收回土地嗎,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承包期內,進城務工人員對承包的土地只要沒有發(fā)生連續(xù)兩年棄耕拋荒的情形,發(fā)包方就無權收回承包地。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qū)經濟比較落后,第二產業(yè)、第三產業(yè)仍不夠發(fā)達。很多農民難以完全實現非農就業(yè),對土地的依賴性比較強,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仍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主要的生活來源。因此,必須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不得隨意收回和調整農民的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和第28條是就能否收回和調整承包地的具體規(guī)定。該法第27條第1款規(guī)定“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边@一規(guī)定對穩(wěn)定土地承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承包期內,只有存在“村民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已婚婦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等情形時,發(fā)包方才有權收回承包地。換言之,在承包期內,除了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guī)定外,無論承包方發(fā)生什么樣的變化,如承包方家庭中一人或者數人死亡,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yè),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生產,進城務工等,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并繼續(xù)進行農業(yè)經營,發(fā)包方就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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