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抵押人是否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一、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但是抵押人需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且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不能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否則抵押權人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
二、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
1、抵押期間,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抵押人需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且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不能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否則抵押權人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2]《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條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么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是需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如果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抵押人的該行為會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其債務或者進行提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四、抵押期間,被抵押的房產能否轉讓,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房產抵押期間可以轉讓。
《民法典》規(guī)定抵押財產以自由轉讓為原則,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為例外。抵押財產轉讓只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即可。
關于轉讓所得價款,《民法典》則規(guī)定,只有當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請求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進一步規(guī)定了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效力只有將“禁止或限制轉讓的約定”進行了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才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由此可見,即使雙方明確約定抵押財產不能轉讓,如果該特別約定沒有進行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仍然有效,受讓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因受讓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諏е碌盅簷嘞麥绲某狻?/p>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五、抵押期間,被抵押的房產能否轉讓。
房產抵押期間可以轉讓。
《民法典》規(guī)定抵押財產以自由轉讓為原則,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為例外。抵押財產轉讓只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即可。
關于轉讓所得價款,《民法典》則規(guī)定,只有當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請求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進一步規(guī)定了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效力只有將“禁止或限制轉讓的約定”進行了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才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由此可見,即使雙方明確約定抵押財產不能轉讓,如果該特別約定沒有進行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仍然有效,受讓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因受讓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諏е碌盅簷嘞麥绲某狻?/p>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