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的區(qū)別

一、已交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嗎
《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jīng)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fā)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其中,關于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guī)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證方式,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的規(guī)定,系之前《老辦法》的原文規(guī)定。根據(jù)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兩種(一)逐次扣留,即發(fā)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發(fā)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在合同雙方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則適用第一種方式,即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發(fā)包人最經(jīng)常采用的質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實踐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這一常規(guī)性的質保金扣留方式,將與《辦法》中關于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從合法性考慮,今后發(fā)包人應盡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函的方式。
引用法規(guī)
[1]《辦法》 第六條
二、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的區(qū)別
⒈資金來源不同。履約保證金一般來自承包方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發(fā)包方。質量保證金是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⒉約束的目的不同。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證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違約時,賠償發(fā)包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人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并不以此為限。質量保證金則更多的是一種約束工程質量的手段。
三、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有什么區(qū)別?
第一,資金來源不同。履約保證金一般來自承包方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發(fā)包方。
第二,約束的目的不同。。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證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
第三,保證金的比例和返還時間不同。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規(guī)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四、履約保證金與其他履約金的區(qū)別
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務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jù),跟履約保證金類似。
立約保證金是指為將來簽訂合同,雙方約定以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擔保,不交納保證金視為無簽訂合同誠意,合同相對方無須為簽約做準備。
成約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交付保證金為要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保證金的一方按合同約定交付了保證金合同則成立,未交付保證金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生效。
履約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解約保證金是指雙方當事人為防止單方擅自毀約解除合同,雙方約定以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為合同解除時的擔保,單方解除合同將向對方支付保證金。
一般來說,保證金具有擔保的作用。具體來說,保證金的作用根據(jù)簽約目的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有所不同。簽約、成約、證約、履約、違約、解約等等都可以保證金為媒介起擔保作用。因此,履約保證金不等于合同一定成立,也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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