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退稅
一、外國購買包包是否需要海關審核?
買的包包過海關,海關稅是20%。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qū)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qū)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guī)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xù)或者按照貨物規(guī)定辦理通關手續(xù)。但郵包內(nèi)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guī)定限值,經(jīng)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guī)定辦理通關手續(xù)。
二、海關亂收稅如何認定
當事人認為海關亂收稅的,可以向有關監(jiān)察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亂收稅海關的上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一般自當事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申請。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繼續(xù)進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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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2]《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三、海關行政處罰退港屬于行政處罰嗎?
海關退港只是海關檢查當中對不合格的貨物的一種退回措施,跟行政處罰是沒有關系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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