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yè)或組織中,要確保責任和義務對等,必須遵循權責對等原則。
一、行使代位權需要通過法院的原因是什么?行使代替權時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規(guī)定?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旨在減少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滿足時,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此實現(xiàn)債權,減少損失。那么行使代位權要通過法院的原因是什么,怎么規(guī)定的行使代位權?
二、無權代理人責任的認定
無權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無效的責任。
合同無效的責任包括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三、無權代理人責任的界定
無權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無效的責任。
合同無效的責任包括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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