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
一、案外人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
1、兩者的本質(zhì)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zhì)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并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屬于再審制度,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范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3、適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一審程序,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的區(qū)別是什么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的區(qū)別在于法律性質(zhì)不同,主體范圍不同,比如第三人撤銷之訴實際上屬于新訴,但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屬于特別救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是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的主體并沒有特別規(guī)定。
三、受第三人脅迫與不知情的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嗎?
可以。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受第三人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使對方不知情,被脅迫方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條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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