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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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回避的程序,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律師解答申請回避的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
2、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
3、駁回回避申請的,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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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二、什么是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的情形
回避,是指與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審判人員不得參與該案的訴訟活動。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違反規(guī)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七)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八)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九)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十)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十一)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三、申請回避的程序
法律分析申請回避的程序是
1、當事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2、由人民法院在三日內(nèi)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
3、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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