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答關于集體土地租賃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是怎么樣?
一、集體土地租賃使用權轉讓程序
依據(jù)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锻恋毓芾矸ā返诹龡l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二、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的程序是什么?
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按下列程序辦理1、租賃申請
申請人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并準備以下文件報送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1、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原件)。
2、《房屋所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zhí)照(加蓋發(fā)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2、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申請獲準通過后,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后,租賃雙方應繼續(xù)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辦理租賃登記手續(x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租賃雙方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向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手續(xù)。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先到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租賃手續(xù)后,15日內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4、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關系發(fā)生變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辦理注銷登記
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規(guī)定期限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三、集體土地租賃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是什么?
依據(jù)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锻恋毓芾矸ā返诹龡l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xù)是怎樣的?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需要雙方帶上出租合同、土地使用證及身份證等材料,在一個月內去國土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國有土地是可以出租的,這樣是轉讓的一種方式,進行合同登記備案的好處是防止出現(xiàn)一地多租的情況,保障雙方利益。
五、土地使用權租賃糾紛的處理
律師解答發(fā)生土地使用權租賃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糾紛。除此以外也可以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仲裁法》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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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1]《仲裁法》 第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1]《仲裁法》 第四條
六、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當事人身份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房地產權利人為自然人,委托書需公證(其中香港公證文書須加蓋轉遞章確認;臺灣地區(qū)公證文書須經上海市公證員協(xié)會核對并出具證明;外國公證文書經須所在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及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房地產權證(原件);
5、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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