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及認定方法
一、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如下: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2.訴訟標的須為共同。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qū)。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guī)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二、合同訴訟程序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律師解答合同訴訟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
2、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依法受理;
3、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4、開庭審理;
5、當事人愿意調(diào)解的,制定調(diào)解協(xié)議,不愿調(diào)解的,依法判決。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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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三、合同中訴訟管轄地的規(guī)定和規(guī)定,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發(fā)生合同糾紛所進行管轄的法院是屬于被告人所在的法院來進行管轄,該案件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直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法律訴訟,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對方有違約行為,要求對方來進行賠償。
四、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中止的規(guī)定是什么,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出現(xiàn)了法定的中止訴訟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的中止審理,比如說出現(xiàn)當事人死亡或者是喪失行為能力的情形的。我國對何時應當中止訴訟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要及時的審查是否存在中止訴訟的情形。
五、民事訴訟起訴的四個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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