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是總公司分公司蓋章? 總公司的合同蓋的是分公司的章
一、合同主體是總公司分公司蓋章?
合同主體是總公司蓋章,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分公司是沒有法人的,所以無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為對于合同的主體一般是要由總公司來蓋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二、分公司的合同蓋章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公司并非獨立法人,該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1、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yè)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所以,分公司的責任應當由總公司來承擔,即便蓋的是分公司的章,相應的責任也應當是由總公司來承擔。
三、分公司的合同是否是總公司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存續(xù)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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