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辦理規(guī)范是怎樣的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范圍是怎樣規(guī)定的
一、稅務行政復議辦理規(guī)范是什么?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xié)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jù)、現(xiàn)場勘驗、鑒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時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你好,關于稅務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限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前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范圍是怎樣規(guī)定的
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四、到稅務局辦理三方協(xié)議是怎樣的?
1、去地稅局辦理三方協(xié)議需要帶的資料
帶身份證、公司公章、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副本?! ?br>
2、稅務“三方協(xié)議”的定義
三方協(xié)議是納稅人、稅務局和銀行簽訂的協(xié)議,以便實現(xiàn)網(wǎng)上申報實時繳稅?! ?br>
3、辦理銀行稅務三方協(xié)議的程序
1拿著開戶許可證到稅務局辦納稅賬戶登記備案;
2由稅務局出具制式的三方協(xié)議,稅務局先蓋好章,企業(yè)蓋章;
3到開戶銀行拿三方協(xié)議請銀行蓋章,提醒要銀行及時在系統(tǒng)同步開通,否則稅務系統(tǒng)連不上,會影響交稅。
五、稅務行政復議管轄是如何規(guī)定的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稅務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其中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已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4、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5、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6、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7、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8、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zhuǎn)送。
六、國稅總局行政復議辦法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薄 《?、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行政復議證據(jù)包括以下類別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shù)據(jù);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三、第八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diào)解期間中止計算?!? 本決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抖悇招姓妥h規(guī)則》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國稅總局行政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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