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一、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只有部分情況才能夠認定為工傷,比如說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但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有自殘的情形,那么不能夠算作工傷。
二、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下班途中意外受傷可以受到工傷待遇嗎?
對于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見,在下班途中去單位附近超市買菜這屬于上述規(guī)定,一般來說應認定為工傷。三、下班途中,職工因搶險救災受傷算工傷嗎?
這種情況應被認定為工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是國家極力提倡保護的,因此,如果職工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到了傷害,應該得到充分的救助。對此,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下班途中,職工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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