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幾種情況如何認定,法律有規(guī)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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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幾種情況,如何認定,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xiàn)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從以下幾方面來進行分析
第一、考察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僅要看行為人的供述,還應從肇事當時的時間、地點、路況、行為人具備的知識、經驗等方面客觀地評判其是否明知,從而確定其是否構成逃逸。
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造成交通事故而駕駛車輛離開現(xiàn)場的,因缺乏主觀上的認識,不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
第三、考察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逃離現(xiàn)場的行為。只有發(fā)生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接受事故處理機關首次處理前這一段時間內的逃跑行為方能成立本規(guī)定中的“逃逸”。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幾種情形如下
1、明知發(fā)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xiàn)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后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y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y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y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lián)系方式后離開醫(y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xiàn)場且不承認曾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二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責任是否法律規(guī)定。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如果事故是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另一方沒有過錯的,則認定過錯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事故屬于交通以外的,則認定雙方都無責任。
三、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則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雙方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或者承擔同等責任。
四、如果逃逸方的逃逸行為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則認定逃逸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三、如何認定肇事逃逸?
法律分析若是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則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1、主觀方面。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客觀方面。是指有逃跑的行為,包括棄車逃逸和駕車逃逸。
3、逃逸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也就是說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xiàn)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五)本規(guī)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六)本規(guī)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八)“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四、交通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關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禁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五、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否要負全責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是否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不一定要負全責,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肇事者的過錯導致的;或者由于逃逸行為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才由逃逸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也存在過錯的,則可以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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