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

一、不服行政處理決定可否訴訟,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并且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的情況,可以訴訟,其他的可以訴訟的情形包括對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情形等。
二、行政訴訟法如何規(guī)定重復起訴,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于當事人重復起訴的相關規(guī)定如下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而當事人已經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該法院也已經立案受理,而當事人又繼續(xù)向另一個法院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三、行政訴訟不服的如何處理
1、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對于行政訴訟所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行政訴訟不服怎么去處理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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