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的條件 拐賣兒童要件
一、拐賣兒童的條件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fā)生糾紛時有助于辨明真?zhèn)?,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于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盡量使用公歷。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如須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shù)、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之后專段說明修改處。遺囑書寫完畢之后,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zhí)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二、販賣父母不要的孩子是否算拐賣兒童
1、算拐賣兒童。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三、拐賣兒童的類型和要件
本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不僅是拐賣兒童罪,其他刑事罪名的追訴時效都和有可能會判處的刑期有一定的關系的。而我們看到關于拐賣兒童的量刑從5年的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不等,而且,最另社會各界,尤其是孩子家長揪心的一個問題是,事隔多年很多被拐賣的兒童都杳無音訊。
四、收買拐賣兒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標準是什么?
收買拐賣婦女兒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標準如下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guī)定有數(shù)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六十三條
五、拐賣兒童和拐騙兒童可以并罰的嗎
1、可以。
2、收買被拐賣兒童后強迫其從事危險勞動的,應依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款,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數(shù)罪并罰,定罪量刑。因為只要是不以出賣為目的,具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后強迫其從事危險勞動又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那么數(shù)罪并罰。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3]《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六、嬰兒販賣的犯罪行為是否屬于拐騙兒童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1]《刑法》 第240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