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語言侮辱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
一、被辱罵、被歧視或侮辱屬于侵害名譽權嗎
被人語言侮辱屬于侵害名譽權,并涉嫌侮辱罪。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應當構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專業(yè)分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
1.侮辱行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漫畫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表現(xiàn)形式有
1以口頭語言或動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書面語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誹謗行為誹謗,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散布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實是虛構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達到貶損他人名譽而仍然散布的行為;所謂“過失”,是指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實是虛假的,但因可以達到攻擊目的而貶損他人名譽或因好奇而散布、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不是虛假的,散布這些事實涉及隱私,其目的是為了貶損其名譽的,亦可因泄漏個人隱私貶損他人名譽而承擔侵權責任。誹謗的表現(xiàn)形式有
1語言誹謗。如通過口頭語言將捏造的事實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2文字、漫畫誹謗。如通過撰寫文章或繪制漫畫,捏造事實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新聞報道失實,是指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則應視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考慮到新聞的時效性,新聞報道存在一些差錯也在所難免,故新聞報道中出現(xiàn)一般性的失實,可不作侵害名譽權處理。只有在新聞報道中嚴重失實并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才視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4.評論嚴重不當評論嚴重不當,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評論嚴重不當,且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基于言論自由的理念,對評論予以苛責也不合適。因此,如果評論僅僅是用語不當或遣詞造句不確切,且無故意或過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和用語時,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三、侵害名譽權與侵犯隱私權的區(qū)別是什么,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侵害名譽權與侵犯隱私權的區(qū)別包括兩者的主體不同,兩者的客體不同,兩者的侵害方式不同,兩者的侵害的不同,兩者侵害行為人的心理狀態(tài)不同,兩者侵害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還有保護方式不同。
四、侵犯別人名譽權有責任的,名譽權侵權怎么解決
1、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條
五、狀告侵害名譽權需要哪些證據,狀告損害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名譽權糾紛一般屬于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那么狀告侵害名譽權需要哪些證據,狀告侵害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六、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侵害名譽權利的免責事由一般包括哪些?
專業(yè)分析從審判實踐而言,構成侵害名譽權要具備下列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并指向特定人,行為人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如果行為人具有抗辯事由,仍然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罐q事由也是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承擔名譽權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又稱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盡管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未作明文規(guī)定,但從世界各國法律和我國司法實踐看,抗辯事由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一、真實。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的主要言詞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譽權的責任,但是如果發(fā)生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的競合,則不能以此作為抗辯事由。二、正當行使權利。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指根據法律的授權或有關規(guī)定,在必要時因正當行使權利而有損他人的名譽的行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權或依據法律規(guī)定享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其次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批評和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的申訴、控告或檢舉行為等。即使該公民反映的情況不完全真實,或者僅是一種懷疑,也是正當行使權利。但如果出于誣告陷害目的,四處誹謗,擅自向外傳播,則另當別論。
2、各級人民代表、政協(xié)委員在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即使其在會議上的陳述會損害某人的名譽,也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但這些被侵害人必須是議政范圍所涉及的對象。
3、有關黨政部門依據職權對自己管理的干部、職工依據一定的事實作出涉及個人品德的評價。即使評價有不當之處,也不能認為是侵害名譽權。如果超出職權范圍,惡意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也可構成侵權。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教導,教師對學生的品行作出的評價等。三、正當輿論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是新聞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過新聞媒介發(fā)表評論,對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方面進行的批評監(jiān)督。在現(xiàn)實社會中,為披露不法行為和不正當的行為,新聞報道和評論只要主要事實真實,而只是個別細節(jié)上有失真實或用詞造句不當,則不能認為構成侵權。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作出自愿承擔某種后果的意思表示。這種同意首先必須事先作出,其次必須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五、第三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是指因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對原告遭受名譽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如果被告此時沒有過錯,則免除責任;如被告有共同過錯,則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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