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有抽逃出資罪嗎 公司抽逃出資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一人有限公司抽逃出資罪的合法性
區(qū)別如下1、組織結構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董事監(jiān)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長、監(jiān)事、經理或執(zhí)行董事。
2、定義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yè)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是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三條
二、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應負的法律責任如下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guī)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3、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風險提示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
1、公司資本驗資后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3、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或者法定公益金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5、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6、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xù);
7、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三、公司抽逃出資罪的立案標準
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如下,望您采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四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四、融資租賃公司能否被定抽逃出資罪?
融資租賃公司能定抽逃出資罪。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五、公司股東家屬抽逃出資時,股東需承擔什么責任
1、對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對債權人,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第三人代墊資金協(xié)助發(fā)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fā)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fā)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fā)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資,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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